交通标志的法律属性
在一个复杂的现代工业社会里,为因应高xiao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求,行政执fa手段趋于灵活、多元。
交通标志的法律属性是行政法学中争议已久之话题。界定交通标志的法律属性,关乎救济途径的正确择取与救济过程中伴生疑团的有效应对。
因交通标志的范围、种类具有地域性且严重囿于法规范之设定,当前借用我国闽台地区经验而构筑的学理分类并不契合大陆地区实践,故有待重构。
交通标志法律属性的学说争鸣及其评价
我国大陆地区对交通标志的法律属性探讨甚少,闽台地区的相关探讨则承袭德国。起初,德国学界对交通标志属法规命令抑或行政处分呈分庭抗礼之势,**界则将交通标志视为法规命令。伴随行政处分理论之精细化发展以及《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对“一般处分”概念之扩张,学界倾向于认为交通标志属行政处分中的一般处分。
而事实上,早在《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颁布前,基于秩序与稳定之考虑,**界也曾改持交通标志属行政处分的观点,滨州交通标志牌,只不过此种转变被质疑为“基本上只是出于现实上的必要,并未有充分理论依据”。如此峰回路转的学说争鸣史,似乎也预示了一点:无论将交通标志定性为法规命令抑或行政处分,都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局限性及操作困境。